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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章程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联合发展、为农服务、与农合作、共建共享;目标是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组织,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基层组织是指加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基层经营组织、涉农协会和联合会等。

  第六条 省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由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组织构成,对成员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 省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省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省供销社理事会是其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成员资产属其自身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省供销社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依法享有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省供销社社址设在杭州。

  省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Zhejia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ZJ COOP。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条 省供销社有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成员建设及联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成员参加、服务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和扩大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引导、服务、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涉农协会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信用、消费、环境、旅游、文创、养老、住宅等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提升。

  (三)参加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农合联),承担省农合联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指导、参与为农服务工作和合作经济发展,将管理服务对象拓展到全体农合联会员。

  (四)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参与构建现代农业、城乡商贸、农村信用、乡村环境等服务体系。受省政府委托与购买,做好省级化肥市场调控工作,承担重要生产生活资料、防灾救灾物资储备等公共服务事项。

  (五)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及授权运营体制,强化和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和落实授权运营者对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强化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

  (六)推动所属院校扩大开放办学,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加大涉农产业和合作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七)实行成员与省供销社的双向工作评价机制,完善省供销社对成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八)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九)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性活动,加入相关组织;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省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联合会、协会)、为农服务组织(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供销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省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四)以省供销社成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申请享受省供销社有关支持政策;

  (六)对省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省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省供销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省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省供销社报告工作,报送各类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省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退社应提交书面通知,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代表大会)是省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省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供销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省代表大会决议;

  (四)修改省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省供销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选举或者推荐。

  省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省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请求,省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省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请求召开。

  省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行使省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省供销社理事会在省代表大会举行两周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

  第二十条 省供销社成员向省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省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省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省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省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省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

  (三)研究部署省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和扩大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四)批准接纳成员或者取消成员资格;

  (五)选举省供销社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主任、副主任;

  (六)落实省供销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设立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由中共浙江省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理事会设独立理事。独立理事的选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成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省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省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办事机构设置;

  (五)决定省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代表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责,负责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研究决定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讨论决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决定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审议评估社有资本的使用方向、配置绩效、保值增值情况;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省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省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省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情况、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资产运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省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各成员的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九)选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十)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任任免由中共浙江省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监事会设专家监事。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成员监事、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供销社社有资产是指省供销社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省供销社社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平调。

  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实行"所有者-管理者-运营者-经营者"分级授权治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授权管理者、以资产运营公司为授权运营者、以出资企业为授权经营者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依法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益,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实行对经营性社有资产的授权运营体制,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上缴机制。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管资本为主,制定发展战略,提出社有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的要求,重点行使好资本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将为农服务作为资本配置的优先领域。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按照授权,对经营性社有资产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具体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省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做好战略引领、资源配置、支持服务、监督管理,促进资本合理流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支持涉农出资企业参与为农服务、提升产业层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区域间、层级间合作与联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体系和涉农产业体系。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出资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

  出资企业要参与涉农服务和涉农产业投资发展,体现社会价值。

                                  第八章 院校和社团

  第三十九条 支持所属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扩大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战略合作,创办产业学院,办好合作经济学院,培育有情怀、懂合作、能创新、善经营、会管理、守规矩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技能培训、品牌培育、产品营销等各种服务。

  第四十条 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发展,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和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改革,转变运行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在参与为农服务中焕发生机活力。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并保持社有资产核算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省供销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单独建帐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和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资产及收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省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各成员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章程,报省供销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