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5515/2021-001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农政发〔2020〕8号 公开日期: 2021-11-10
发布单位: 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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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5515/2021-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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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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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供销社

  • 成文日期:

    2021-11-10

  • 文号:

    浙农政发〔2020〕8号

  • 文件登记号:

    ZJSP65-20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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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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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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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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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65-2020-00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农场(含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立足新时代“三农”工作“369”行动,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计划,坚持“农户主体、市场导向、示范引领、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坚持“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夯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家庭农场稳定在10万家以上,累计建成示范性家庭农场10000家,其中省级示范2500家;累计建成40个以上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不断提升,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服务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更加定型、更加成熟。

二、完善管理制度

(三)建立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依托“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实行名录数字化管理。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加强家庭农场名录信息的规范采集和日常管理,建立动态更新等制度。依托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开展统计分析、运行监测、财政扶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工作,提供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

(四)完善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坚持登记注册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自愿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鼓励开通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绿色通道。符合家庭农场登记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允许其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共享机制。

(五)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省级编制家庭农场培训规划,县级制定家庭农场培训计划,全省家庭农场经营者每三年轮训一次。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纳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生产经营管理、转移就业技能等培训。完善省级农民大学、市级农民学院、县级农民学校、乡村田间学校培训体系,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六)探索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倡导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生产经营核算,探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可参考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管理与核算。研发推广智能化、简易化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软件,提高家庭农场自主开展财务核算水平。

三、提高发展质量

(七)实施农场提升行动。大力推进“两进两回”行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办家庭农场,每年新培育提升家庭农场5000家。实施青年农场主培育工程,累计新培育农创客、“农二代”家庭农场1万家,发展青创农场1000家。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充分利用文化遗产、闲置农房等各类资源发展共享经济,推动30%以上的家庭农场延伸旅游、文化、生态、健康、餐饮、民宿、养生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农村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技术指导、创业孵化、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增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创业创新能力。

(八)实施绿色筑底行动。推动家庭农场走优质、安全、绿色的发展路子,探索建立以农业生产记录、投入品施用强度、耕地地力变化等为重点的绿色评价机制。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绿色发展评价和标准化绩效评价,结果同步纳入农业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减量、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业污染防治、农业节水节能、田园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支持家庭农场采用“三品一标”等规范要求,推行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生产,建设美丽农场、生态农场、有机农场5000家以上。引导家庭农场生产发展行为融入产地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农业。

(九)实施数字融网行动。提升家庭农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水平,建设数字植物工厂、数字苗(花)圃、数字牧场、数字渔场共1000家,推动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3000家。探索发展云农场,推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全过程数字化。在“网上农博”开辟家庭农场直供专场,推广直播带货、基地直供、无接触宅配等非接触经济模式,促进家庭农场与大市场无缝对接。

(十)实施合作联合行动。增强“三位一体”农合联功能,提升农合联对家庭农场的引领力、服务力、带动力,农合联对家庭农场带动或服务覆盖率达到100%。鼓励家庭农场领办或联合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加强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建立利益联结、联动发展机制,辐射带动小农户100万户以上。支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联盟等联合组织,推动组建省级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加强抱团发展和自我服务。以产业和产品为依托,打造农场间横向联合、上下游纵向一体的家庭农场联合体1000家。鼓励家庭农场入股农业龙头企业或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

(十一)实施示范引领行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和认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奖励办法,健全省、市、县三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联创机制,每年建成1000家示范性家庭农场,其中省级示范200家。开展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建设,推动县域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每年建设8个以上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每年梳理总结100个家庭农场典型案例。

四、改善营农环境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各地重点建设家庭农场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设施,启动实施新一轮林区道路建设规划。支持喷微灌、智能化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土地连片整治开发,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产后预冷、贮藏保鲜、烘干晾晒、分级包装、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适合家庭农场田头市场建设。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动植物疫病应急防控设施建设,提高家庭农场抵御灾害能力。

(十三)推广科技装备应用。加大对绿色生态、高效适用的新型农机装备扶持引导,研发推广应用面向家庭农场的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和技术。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科技服务,支持运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等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农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到农业生产一线建立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通过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向家庭农场集成示范推广农业主导品种、先进适用技术。

(十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作业服务。根据家庭农场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用工需求。

(十五)健全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广委托流转、农业“标准地”等模式,引导整村整组整畈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推行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

五、加强政策供给

(十六)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各地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对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落实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落实家庭农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享受高校毕业生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政策。

(十七)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地在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产生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合理安排和预留家庭农场用地空间,加强家庭农场用地要素保障。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加大对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房等设施用地支持力度。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用地审批服务。

(十八)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动机制,加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政策供给和产品开发。支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引导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发展。鼓励发展现代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为链上家庭农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和生猪等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保单订单仓单等抵质押贷款。支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探索运用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险种,稳步推广涵盖家庭农场生产过程中设施、财产、收入、人身、责任等风险保障在内的综合保险试点。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定位要求,高质量培育提升家庭农场。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计划。

(二十)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业设施用地等政策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服务;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一)加强落地落实。各地要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工作实效。加强家庭农场发展评价体系建设,把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绩效考核,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落实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褒扬激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本意见自3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我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