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5515/2020-00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供合办发〔2020〕18号 公开日期: 2020-12-30
发布单位: 省供销社
  • 信息索引号:

    002485515/2020-00194

  • 主题分类: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供销社

  • 成文日期:

    2020-12-30

  • 文号:

    浙供合办发〔2020〕18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申报使用管理规范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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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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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兴合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浙江经贸学院、浙江农商贸学院:

现将《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申报使用管理规范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申报使用管理

规范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申报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申报对象为:拟申请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提升为农服务能力项目建设和为农服务工作开展的省供销社本级社有企业、所属院校,拟通过购买服务等实施完成为农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的省供销社处室。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可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直接支持等形式。

(一)补助。由项目单位申报提出,开展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推动全省乡村振兴发展,合作发展基金对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投入补助。

(二)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主体前期已投入实施,取得为农服务发展积极成效,合作发展基金采取奖励形式支持后续工作开展建设。

(三)购买服务。由省供销社处室提出的加强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内容或开展为农服务事项,合作发展基金采取委托外部力量开展。

(四)直接支持。由省供销社处室提出,基金管委会研究确定,专项用于省委省政府交办有关工作任务。

(五)经基金管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特定方式。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

(二)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根据省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重要支持项目,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制定项目申请指南;起草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年度使用方案;做好管委会审议、决策事项的筹备和落实工作;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合作发展基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和基金管委会授权,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项目政策目标,提出合作发展基金安排建议,负责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协议签订,督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项目申报主体主要职责:根据合作发展基金申报方向和重点,提出项目申请及政策目标,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合作发展基金实施协议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使用好合作发展基金。

(五)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根据项目申报主体的要求,具体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周期年度,实行预决算管理,其中,每年3季度完成合作发展基金预算项目安排工作,次年6月底前完成合作发展基金决算工作。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原则上由省供销社建立单独社有资产管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和管理。在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未批准设立之前,委托省兴合集团代为建专户核算存放和管理。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主要来源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八条  每年7月初,兴合集团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提出社有资本收益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初步方案,报省供销社党委会审议后,由兴合集团董事会决议。

社有资本收益注入合作发展基金管理账户工作应在金额审议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每年7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省供销社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任务,发布合作发展基金周期年度主要任务、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提出申报具体要求,组织基金申报。

第十条  项目征集。申报主体根据合作发展基金申报范围和申报要求,提出周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报送相关材料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其中,社有企业项目需经兴合集团审核后申报,省供销社处室项目直接报送。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推荐表(详见附件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和基金安排计划等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三)已有合同约定等需提供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已有项目实施成效结果报告等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他申报要求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基金管委会召开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会议,对汇总的申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审议,提出项目调整完善意见,初步确定合作发展基金年度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基金管委会将年度立项项目按业务分工交相关职能处室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督促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合理设定项目政策目标,确立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最终审核和基金安排意见。

必要时,合作发展基金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等方式加强项目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研究决策。基金管委会再次召开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会议,对年度立项项目进行审议,重点对项目基金政策目标设置,基金安排和拨付计划等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合作发展基金项目预算安排方案。预算安排方案报送省供销社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公示下达。合作发展基金安排方案在省供销社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文下达。

第十六条  在确立的年度合作发展基金预算项目之外,对于临时性、重要性、紧急性项目,需合作发展基金支持的,由项目申报主体提出,经省供销社分管社领导同意,报基金管委会审核,拨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审签;拨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审签;拨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需报省供销社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基金下达后,根据申报对象不同分别签署合作发展基金协议合同:

(一)社有企业、所属院校申报项目。各职能处室根据业务分工,于基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社有企业、所属院校签署项目实施协议。

(二)省供销社处室申报项目。各处室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八条  基金实施协议和实施合同均需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及实施要求;

(二)项目实施所需达到的政策目标及完成时间;

(三)项目预算及子项目预算构成;

(四)基金拨付条件和拨付节点;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评审验收要求;

(六)其他基金管委会要求内容。

第十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原则上按实施阶段进度验收后支付,有合同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即基金文件下达后的次年12月底验收支付完毕。确因特殊原因项目延期的,需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拨付高于项目总投入,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内容,不得用于财政保障范围内的机关人员开支、日常办公、机关建设支出,机关专项工作支出(包括教育、会议、培训等)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基金安排的项目申报主体要根据基金实施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完成建设,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基金,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二十三条  职能处室根据业务分工,指导和跟踪项目实施,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确保基金项目按要求达到预期政策目标。

第二十四条  合作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遇到项目调整、项目终止时,应及时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社有企业、所属院校项目基金拨付流程。

社有企业、所属院校根据基金协议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阶段性进度目标并达到基金支付条件后,提出基金拨付申请,在经省供销社职能处室验收通过后,提供如下相关材料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审签,报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请社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兴合集团办理合作基金账户拨付手续。

社有企业、所属院校项目基金拨付材料为:

1.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拨付申请单(详见附件2);

2.实现阶段政策目标及支付条件报告(需经省供销社职能处室审核);

3.基金阶段目标实现证明材料;

4.基金实施协议等其他要求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供销社处室项目基金拨付流程。

省供销社处室组织项目实施,根据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提出基金拨付申请,提供如下相关材料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核,报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请社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兴合集团办理合作基金账户拨付手续。

省供销社处室项目基金拨付材料为:

1.项目实施(验收)情况报告;

2.项目实施合同(如有);

3.发票收据凭证;

4.其他要求材料。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底,合作发展基金要做好周期年度基金拨付决算工作。

(一)获得基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将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完工或终止有基金结余,应及时返还合作发展基金账户。

(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年度各项目基金执行情况、期初基金拨付情况和上期基金结转情况等,编制合作发展基金决算报告,向基金管委会及省供销社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加强对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成效。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报告机制。获得基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合作发展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基金管委会形成周期年度基金项目建设及基金决算报告,向省供销社党委专题汇报,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接受外部监督,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省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等专项检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作发展基金在安排使用中,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未如约执行基金实施协议等行为,追回已拨基金,并取消次年合作发展金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发展基金,截留、挪用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回已拨基金并取消3年内申请合作发展金申报资格。

附件1

××年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推荐表

申报主体


项目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概述
  及实施方案


资金使用

项目
  总预算


拟需基金支持


预算明细和使用计划

项目成效目标


职能处室
  审核推荐意见

设定评价目标:

审核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报主体”:申报推荐合作基金项目的主体,即拟申请合作基金用于支持为农服务能力建设或为农服务工作开展的社有企业、所属院校,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承担和鼓励推动为农服务工作任务开展的省供销社职能处室。

2、“项目名称”:申报、推荐合作基金支持的项目名称。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了解掌握项目情况,申报推荐项目的负责人员。

4、“项目概述及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的背景依据,具体内容,实施或建设时间进度安排等。

5、“资金安排——项目总预算”:申报推荐的项目所需要的总投入资金。单位为:万元。

6、“资金安排——拟需基金支持”:项目实施拟需合作基金安排支持的金额,金额提出应尽量精准、客观。单位为:万元。

7、“资金安排——预算明细和使用计划”:一是项目总投入的明细构成及测算依据;二是基金安排后,拟使用基金的计划,包括基金安排使用内容等。

8、“项目成效目标”:合作基金安排支持后,项目实施所承诺将要实现的若干成效目标。成效目标作为合作基金安排和资金使用评价的依据,以量化目标为主,包括目标实现的时间节点。

9、“设定评价目标”:由省供销社职能处室填写。根据所述项目内容、成效目标、资金使用投入及计划等,设定基金安排使用后若干评价考核目标,以量化目标为主,包括考核目标实现的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作为资金安排考核验收和实际支付进度的参考节点。
    10、审核推荐意见:由省供销社职能处室填写,就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11、同个主体不同类的项目请分开填报。社有企业、所属院校填报此表盖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其中,社有企业项目需经兴合集团审核后申报,所属院校项目需经人事处审核后申报,省供销社处室项目直接报送。

项目立项后,省供销社职能处室开展尽职调查,进行政策评价目标设定,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送合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附件2

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拨付申请单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获批基金
  年度


获批基金
  金额


已拨基金
  金额


此次申请
  拨付基金


申请单位

项目实施内容:

已达成的阶段政策目标:      
                                            负责人:
                                             年    月     

省社职能处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基金管委会
  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管委会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