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办法》出台背景——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新领域、新业态、高技术农业企业蓬勃兴起,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多元化、高质量发展,国家出台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调整,修订出台《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对促进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修订内容——扩大范围姓农为农提高可操作性
一是将“农产品电商企业”、“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列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对象,提出个性化认定要求。
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占比和“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占比。
三是取消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关于行业地位、资产规模、带动能力、产权清晰、服务功能等要求,调整企业效益与信用方面要求的描述。
具体详见《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