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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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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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社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和做好为农服务的主要物质基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是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资金家底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查找漏洞,建立问题清单,有利于有效规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清廉供销”建设,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是推进全面从严治社的重要举措。通过清产核资真实完整反映资产结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资产,挖掘潜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是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的客观要求。各级供销社和社属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力量,全力推进,高质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社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  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促进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社有资产状况,健全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全面彻底。做到对象、范围、数据不重不漏,全面核实联合社本级资产、基层供销社资产、其它各类集体资产;全面核实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全面核实资金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面核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切实全面摸清“家底”。

2.坚持合理合法、真实可靠。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统筹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利用好账册资料、历史档案、外部登记信息等,将社有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按照相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三、  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市、县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同步组织开展,对供销社及其出资企业的集体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象(以下统称企业)具体为:

1.供销社本部(集体)。即各级联合社本部仍保留的供销社企业法人或虽无企业法人但参公前供销社名下仍有的集体资产。参公后仅核算财政预算资金的机关法人不纳入。

2.供销社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

3.供销社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股权结构符合供销社全资、控股和拥有控制权要求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5.上述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及其子公司。

拥有控制权,是指供销社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它协议规定,能够实际支配所出资企业行为的情形。

对出资企业的下级企业应按照股权穿透关系计算,一直到符合本条规定的最终层级企业为止。

供销社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1.基本情况清查。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进行清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股权结构、经营状态、人员情况、历史遗留事项等。

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清产核资工作开始前新设的企业,要纳入本次户数清查范围,但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各级供销社本级及社有企业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其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投资、土地、房屋建筑物、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有关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的清理,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3.明确产权和资产损益认定。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对一时无法确定产权的,采取妥善办法解决。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企业内部认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

4.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各级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对象如果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要求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专项审计及审核。本次清产核资,应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本级党委会审定后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每一个清产核资对象均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编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并按股权关系逐级审核汇总,最终由属地联合社审核汇总并存档。各级联合社应编制本级企业总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经党组织审定后盖章上报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全套清产核资报表等。

各级联合社出资的一级、二级企业和同级社有资产授权运营主体及其出资的一级、二级企业必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合并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他层级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各级联合社自行确定。

7.数字化平台建设。统一推进供销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8.兴合集团清产核资重点内容。兴合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做好前述7项工作的基础上,要对以下事项开展重点核查:

(1)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情况。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潜盈潜亏情况。

(3)改制剥离资产情况。

(4)担保、涉诉等或有事项。

(5)历年巡视、审计中披露和关注的整改事项。

(6)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公司结算卡管理情况、有无“小金库”情况。

(7)清理资产处置、资产管理相关现行制度。

各地也可参照兴合集团清产核资重点内容,有选择的进行重点清查核实。

四、  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级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拟订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联络人,并对本单位的出资企业、管理企业预先进行清查,做好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企业的确认与界定工作,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填报《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详见附件3),对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各类企业填报《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详见附件4)。

省供销社研究制定清产核资相关规则文件(另行下发),规范清产核资程序、细化清产核资报表,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各级供销社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报表编制、专项审计等主体工作任务。原则上各级联合社10月底前要完成经审计后的本级清产核资数据的合并汇总填报工作和数字化平台录入工作。

基层供销社和由地方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基层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相应地方联合社统一组织和实施,兴合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兴合集团负责具体实施。

(三)总结提升。各单位要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级联合社要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健全“供销社—社有资产授权运营主体—出资企业”资产架构,对本级社有企业及其社有资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要求,调整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和报表体系,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财务数据体系。各级联合社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省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清产核资相关制度,督促、指导各级供销社开展清产核资。各级联合社是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工作联系人,制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班子,选择有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各级联合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清产核资工作事项,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与地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将清产核资费用纳入各单位、企业的部门预算或年度费用预算。

(二)强化指导、确保质量。上级联合社要加强对下级社的工作指导,开展专项督导,层层抓落实,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上级部门也要根据各地开展清产核资的情况、反映的问题,不定期整理发布相关解答,实现工作的信息互通。要及时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公开透明,充分依靠老同志、原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作用。要坚持从严标准,以质量、效果为先,时间服从质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完整。清产核资对象范围的确定、专项审计结果、产权的确定及资产损益认定,都要经过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省供销社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全省供销社综合考评。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不得隐匿瞒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社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严禁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逃避缴纳税款;严禁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级供销社和社属各企业分别于4月16日前和4月30日前,将汇总的《工作联系人情况表》(详见附件2)和审核汇总的《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省社财务处。

联系人: 戴菁,电话:0571—88953052;

牛嘉,电话:0571—87071709。